生活中的民法典之四:違背公序良俗原則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發布時間:2022-05-13 14:06:17 文章來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
【裁判要旨】
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民法典的立法目的與宗旨之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全社會必須普遍遵守并提倡的法律與道德準則,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該準則確定的基本內容。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是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衡量社會主義法治與德治建設水準的重要標志。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向人民法院訴稱: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孫某立即歸還借款本金673633.33元;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孫某支付原告張某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間的借款利息322112.28元;3.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孫某自2021年6月1日起以本金673633.33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5.4%,向原告張某支付借款利息至實際清償之日至;4.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孫某支付原告張某律師費10000.00元;5.請求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孫某承擔。
被告孫某辯稱,1.原告張某分得了吳某因詐騙我而獲得的361000元犯罪所得中的9萬元。2.案涉民間借貸違背公序良俗無效,我只應返還241000元,吳某因詐騙我而獲得的361000元應當作為被告的損失賠償被告,并從借款中扣除。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孫某為償還欠吳某、趙某(黑社會性質組織團伙成員)套路貸借款,經吳某、趙某介紹、聯系,被告與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簽訂借款借據1份,合同約定,借款金額70萬元,借期從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9月29日止。借款人保證按月按時歸還本金及利息,如逾期未歸還,本人同意除按其約定支付利息外,還應按照上述借款的金額每日支付5‰違約金。2018年8月8日,又借款20000元。雙方對借款金額72萬元無異議。雙方于2018年3月29日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一份,孫某將名下位于某小區的房屋一套過戶給原告張某,作為上述借款的讓與擔保。合同簽訂后,被告償還2018年5月、6月、7月、8月計4個月利息,每月10500元,共計42000元,支付2018年5月29日、5月30日兩天逾期違約金7000元,借兩萬元時扣除的費用2000元,上述計款51000元。
法院生效判決書認定,案涉借款通過案外人趙某支付張某手續費、過戶費用、利息(2018年4月)等共計84251元,其余款項均被吳某、趙某控制、使用。被告人吳某、趙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等,并被處以刑罰。同時,該判決書責令被告人吳某、趙某等退賠受害人孫某款項343749元,現該判決正處于執行過程中。
【裁判結果】
一、被告孫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原告張某借款本金584749元;二、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解讀】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典規定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及公序良俗原則在認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中的適用問題。在民事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在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和維護公序良俗方面的引領、規范和保障作用,立足審判職能,對于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基本內容、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依法認定無效,以司法公正引領社會公正,讓遵紀守法者揚眉吐氣,讓違法失德者寸步難行。
一、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應當積極踐行和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依據憲法,制定本法。”習近平總書記同時指出:“核心價值觀,承載著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精神追求,體現著一個社會評判是非曲直的價值標準。”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承擔著執法辦案、明斷是非、定分止爭、懲惡揚善、維護正義的神圣職責,在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方面肩負著重要使命,發揮著規范、指引、評價、引領社會價值的特殊作用。因此民事審判不應僅規范當事人的民事行為,亦應引導當事人遵守善德善行,在具體的裁判中正確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在國家治理、社會治理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緊密結合起來,與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緊密結合起來,努力以審判工作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
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應當積極倡導和堅決維護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是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衡量社會主義法治與德治建設水準的重要標志。倡導、培育和維護公序良俗,譴責、制裁、摒除各類缺德行為或丑惡現象,是人民法院肩負的重要職責。誠實守信是人類社會普遍崇尚的基本價值,誠實信用原則被公認為民商事活動的根本原則,誠信、友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內容,也是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要通過倡導訴訟誠信促進誠信社會建設?!睹穹ǖ洹返诎藯l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適用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總則部分四次提到公序良俗原則,足見該原則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三條同時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六)違背公序良俗的。因此,任何民事活動必須遵循公序良序原則,違背該原則的民事活動依法應當認定無效。
三、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應注重運用民事手段和民事責任方式依法懲戒民事領域的違法行為及失德失信行為。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司法人員除了查明案件的實體爭議和糾紛的是非曲直外,還應對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和訴訟過程中的誠實守信情況進行審查并作為裁判的重要依據,依法保護、鼓勵誠實守信的當事人,不讓講誠信的當事人在訴訟中吃虧;依法制裁、譴責不講誠信的當事人,決不讓奸猾失信之人通過訴訟占便宜。當前,掃黑除惡進入常態化,對在民事審判活動中發現的涉黑涉惡現象,或者協助、配合涉黑涉惡組織的民事活動,人民法院應當積極運用民事手段和民事責任方式,依法懲戒相關違法及失信失德行為。堅持將司法為民、司法公正與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機結合,注重在司法裁判中體現鮮明價值導向,積極倡導和鼓勵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堅決制裁和懲處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以公正裁判樹立行為準則,引領社會風尚。按照“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斗目標”的要求,暢通人民群眾依法維權渠道,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公正司法的關切和期待,為人民群眾參與訴訟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
本案中,原告張某明知被告孫某無力償還吳某、趙某借款及本人的案涉借款,并深陷套路貸之坑,仍為一己之私,發放貸款,替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團伙融通資金償債,借機謀取不義之利,為己之私,損人利己,致使他人陷入生活困境甚至絕境,嚴重違背善良風俗,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背道而馳。原告張某的借貸動機、目的乃至行為,違背法律和道德,違背公序良俗,應當受到譴責和懲戒。另外,原告張某本人并無從事貸款主體資格,仍然面向社會向不特定對象從事放貸行為,其行為擾亂金融秩序;其在明知吳某、趙某系從事放高利貸等犯罪團伙組織時,且深知他們的放貸套路和手段,仍為已設陷埋坑的套路貸、黑心貸提供案涉資金,致使吳某、趙某等詐騙、敲詐被害人錢財得逞,其行為具有非法性,且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綜上,涉案民間借貸法律行為應依法認定無效。同時原告張某提前收取的手續費、過戶費用、利息(2018年4月)等計款84251元應從借款本金72萬元中扣除;履行過程中,債務人償還的利息、違約金等51000元作為償還的本金從借款金額中扣除;關于出借人訴求的利息問題,本案借貸活動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合同約定利息標準沒有拘束力。鑒于出借人的出借行為具有可譴責性、違法性,并系借機獲取不義之財,善財可得,惡利不取。任何人不得因違法行為而獲利。借款人資金占用期間的正常金融機構的存貸款利息,亦不應支持,本案借貸應按無息處理,不需支付任何利息;訴訟費雖然原告勝訴,亦應當由其自行承擔,以示懲戒。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民法典的立法目的與宗旨之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全社會必須普遍遵守并提倡的法律與道德準則,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該準則確定的基本內容。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是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衡量社會主義法治與德治建設水準的重要標志。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向人民法院訴稱: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孫某立即歸還借款本金673633.33元;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孫某支付原告張某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間的借款利息322112.28元;3.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孫某自2021年6月1日起以本金673633.33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5.4%,向原告張某支付借款利息至實際清償之日至;4.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孫某支付原告張某律師費10000.00元;5.請求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孫某承擔。
被告孫某辯稱,1.原告張某分得了吳某因詐騙我而獲得的361000元犯罪所得中的9萬元。2.案涉民間借貸違背公序良俗無效,我只應返還241000元,吳某因詐騙我而獲得的361000元應當作為被告的損失賠償被告,并從借款中扣除。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孫某為償還欠吳某、趙某(黑社會性質組織團伙成員)套路貸借款,經吳某、趙某介紹、聯系,被告與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簽訂借款借據1份,合同約定,借款金額70萬元,借期從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9月29日止。借款人保證按月按時歸還本金及利息,如逾期未歸還,本人同意除按其約定支付利息外,還應按照上述借款的金額每日支付5‰違約金。2018年8月8日,又借款20000元。雙方對借款金額72萬元無異議。雙方于2018年3月29日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一份,孫某將名下位于某小區的房屋一套過戶給原告張某,作為上述借款的讓與擔保。合同簽訂后,被告償還2018年5月、6月、7月、8月計4個月利息,每月10500元,共計42000元,支付2018年5月29日、5月30日兩天逾期違約金7000元,借兩萬元時扣除的費用2000元,上述計款51000元。
法院生效判決書認定,案涉借款通過案外人趙某支付張某手續費、過戶費用、利息(2018年4月)等共計84251元,其余款項均被吳某、趙某控制、使用。被告人吳某、趙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等,并被處以刑罰。同時,該判決書責令被告人吳某、趙某等退賠受害人孫某款項343749元,現該判決正處于執行過程中。
【裁判結果】
一、被告孫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原告張某借款本金584749元;二、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解讀】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典規定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及公序良俗原則在認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中的適用問題。在民事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在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和維護公序良俗方面的引領、規范和保障作用,立足審判職能,對于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基本內容、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依法認定無效,以司法公正引領社會公正,讓遵紀守法者揚眉吐氣,讓違法失德者寸步難行。
一、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應當積極踐行和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依據憲法,制定本法。”習近平總書記同時指出:“核心價值觀,承載著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精神追求,體現著一個社會評判是非曲直的價值標準。”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承擔著執法辦案、明斷是非、定分止爭、懲惡揚善、維護正義的神圣職責,在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方面肩負著重要使命,發揮著規范、指引、評價、引領社會價值的特殊作用。因此民事審判不應僅規范當事人的民事行為,亦應引導當事人遵守善德善行,在具體的裁判中正確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在國家治理、社會治理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緊密結合起來,與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緊密結合起來,努力以審判工作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
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應當積極倡導和堅決維護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是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衡量社會主義法治與德治建設水準的重要標志。倡導、培育和維護公序良俗,譴責、制裁、摒除各類缺德行為或丑惡現象,是人民法院肩負的重要職責。誠實守信是人類社會普遍崇尚的基本價值,誠實信用原則被公認為民商事活動的根本原則,誠信、友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內容,也是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要通過倡導訴訟誠信促進誠信社會建設?!睹穹ǖ洹返诎藯l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適用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總則部分四次提到公序良俗原則,足見該原則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三條同時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六)違背公序良俗的。因此,任何民事活動必須遵循公序良序原則,違背該原則的民事活動依法應當認定無效。
三、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應注重運用民事手段和民事責任方式依法懲戒民事領域的違法行為及失德失信行為。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司法人員除了查明案件的實體爭議和糾紛的是非曲直外,還應對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和訴訟過程中的誠實守信情況進行審查并作為裁判的重要依據,依法保護、鼓勵誠實守信的當事人,不讓講誠信的當事人在訴訟中吃虧;依法制裁、譴責不講誠信的當事人,決不讓奸猾失信之人通過訴訟占便宜。當前,掃黑除惡進入常態化,對在民事審判活動中發現的涉黑涉惡現象,或者協助、配合涉黑涉惡組織的民事活動,人民法院應當積極運用民事手段和民事責任方式,依法懲戒相關違法及失信失德行為。堅持將司法為民、司法公正與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機結合,注重在司法裁判中體現鮮明價值導向,積極倡導和鼓勵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堅決制裁和懲處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以公正裁判樹立行為準則,引領社會風尚。按照“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斗目標”的要求,暢通人民群眾依法維權渠道,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公正司法的關切和期待,為人民群眾參與訴訟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
本案中,原告張某明知被告孫某無力償還吳某、趙某借款及本人的案涉借款,并深陷套路貸之坑,仍為一己之私,發放貸款,替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團伙融通資金償債,借機謀取不義之利,為己之私,損人利己,致使他人陷入生活困境甚至絕境,嚴重違背善良風俗,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背道而馳。原告張某的借貸動機、目的乃至行為,違背法律和道德,違背公序良俗,應當受到譴責和懲戒。另外,原告張某本人并無從事貸款主體資格,仍然面向社會向不特定對象從事放貸行為,其行為擾亂金融秩序;其在明知吳某、趙某系從事放高利貸等犯罪團伙組織時,且深知他們的放貸套路和手段,仍為已設陷埋坑的套路貸、黑心貸提供案涉資金,致使吳某、趙某等詐騙、敲詐被害人錢財得逞,其行為具有非法性,且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綜上,涉案民間借貸法律行為應依法認定無效。同時原告張某提前收取的手續費、過戶費用、利息(2018年4月)等計款84251元應從借款本金72萬元中扣除;履行過程中,債務人償還的利息、違約金等51000元作為償還的本金從借款金額中扣除;關于出借人訴求的利息問題,本案借貸活動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合同約定利息標準沒有拘束力。鑒于出借人的出借行為具有可譴責性、違法性,并系借機獲取不義之財,善財可得,惡利不取。任何人不得因違法行為而獲利。借款人資金占用期間的正常金融機構的存貸款利息,亦不應支持,本案借貸應按無息處理,不需支付任何利息;訴訟費雖然原告勝訴,亦應當由其自行承擔,以示懲戒。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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